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空调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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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空调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办公室):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7年空调产品协议供货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除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以外的空调时,应当执行本通知。

二、品目范围及执行有效期

购范围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一拖一式天井机(含一拖一式天花机、吸顶式和嵌入式空调)、基站空调、普通机房空调、精密恒温恒湿空调等集采目录涉及的8类品目产品。执行有效期截止2018630日,若合同到期之日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合同尚未生效,则合同自动顺延至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合同生效之日止。

三、空调集中采购实施要求

(一)各单位采购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4个子品目的通用配置(详见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应严格按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要求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采购总额的30%。

(二)各单位采购一拖一式天井机(含一拖一式天花机、吸顶式和嵌入式空调)、基站空调、普通机房空调、精密恒温恒湿空调的,按照采购中心公布的入围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名单(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采购价格不能高于协议供货入围价。协议供货采购单笔采购金额上限为100万元。预算在100(含)-200万(不含)之间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单独组织;超过200万(含)的,须委托采购中心单独组织公开招标。

(三)京内采购单位采购的空调产品涉及工程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应当按照《目录》的规定,将其中包含的集中采购范围之内的空调产品实行协议供货或者交由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四、协议供货采购价格及售后服务

一)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应当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选择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和机型进行采购。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报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时,可选择不同品牌的协议供货代理商进行谈判向下调整价格。

(二)除管线、电缆、风道可按照实际长度或平方米数收费(标配管线不收费,只收实际超出部分的费用),空调机室外吊装(若发生)可收取一次性费用外,凡涉及空调正常运转的所有共性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协议供货商应当免费送货、安装,免费提供设备运行所必需的各种附件,包括室外机安装支架、配管配料等全套附件。

严禁中标供应商违反规定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铜管价格按照单根管路每米的价格收费,该费用中包含保温套、连接线、焊接、缠带、加长管部加冷媒、水管、人工费用等一切通用安装费用,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不得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发生吊装费的,只允许收一次性费用,不需吊装的,严禁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收取吊装费。

(三)中标产品在一定期间针对全国、省、市、县、区等范围进行促销活动且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时,相同范围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相同期间享受同等优惠,活动期过后可恢复协议供货价格。

(四)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各协议供货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协议(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采购单位提供空调送货、安装及售后服务。

(五)各类空调产品的最低售后服务期限为:民用空调(含定速、变频空调)整机质保期3年,压缩机质保期5年;一拖多式空调及多联式空调整机、压缩机质保期为18个月;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整机、压缩机质保期为1年。

五、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通过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空调产品时,需首先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空调协议供货专栏,详细了解供货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其中标配管线长度、管线价格需点击产品具体型号,在产品基本参数查询,电缆、风管式空调风道和吊装费需在产品选配件信息中查询。

(二)采购单位选择空调品牌、规格、型号后,下载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采购确认单》,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当地协议供货代理商。供货商收到确认单后,按照采购单位要求的安装时间和地点进行供货、安装。

(三)采购单位采购空调应在要求安装时间前2天通知供货商。

(四)中央政府采购网只提供空调采购电子单,不提供合同。如果采购单位因采购批量较大或其它原因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可在服务协议基础上自行修改与供货商协商签订。

(五)采购单位负责对安装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货商应当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联,由供货商从网上下载打印,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货商留存。供应商出具验收单后,采购单位应对验收单上产品种类、数量与价格进行核验,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由供货商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

(六)验收单和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统一由财务部门入帐。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

六、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空调采购过程中,可按照协议或批量供货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协议或批量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空调,不得向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空调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结算费用。同时,采购人如在采购过程中发现在产品质量和服务可比的条件下,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非协议供货商的书面报价)时,采购单位有权购买非协议供货产品,但须将自行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及责任的承诺(加盖本单位公章)、协议供货商和非协议供货商的报价材料报国采中心备案。

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京内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各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和采购中心反映。

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10-55602388/83086361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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