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17〕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印刷服务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印刷业务,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企业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报纸、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图表、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印刷业务(不包括海关业务单证印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印花税票印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制)。
本次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五类:一、票据证书类企业;二、书刊及其他类中小微型企业;三、书刊及其他类大型企业;四、数码印刷类企业;五、信封类企业。所有定点企业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印刷服务定点专栏公布。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企业。
各单位如有出版服务工作,配套的印刷工作可交由相应出版社完成,无须执行集中采购。
二、服务期限
本期定点采购入围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有效期内,定点企业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合同》(附件2)要求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
三、确认单位身份
定点企业对采购人中央单位身份信息的核定以国采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定点企业首先在采购人库中查询采购人信息,如库中有采购人信息,证明该单位是经国采中心审核的中央单位;如库中没有相关信息,采购人应及时到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申报入库,由国采中心审核是否符合入库要求。(申报流程:网站右上角点击:免费注册——选择“采购人注册”——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等待国采中心审核——取得用户资格——执行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国采中心入库审核咨询电话:55604401/02/03、83083594)
四、采购程序及方式
印刷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按照印刷品类别和金额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单项或批量印刷金额(以下称“印刷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在定点范围内自行询价后直接择优确定服务企业。采购结束后,由成交供应商录入电子验收单。
(二)印刷金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不含信封印刷),采购人自选3家及以上或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企业(为落实国家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书刊及其他类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须至少选取1家中小微型企业)在定点采购系统内进行报价,按照“同等服务、价格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企业。采购结束后,由定点采购系统生成电子验收单。
(三)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封印刷项目,各单位可在信封类入围印刷企业中直接选定承印企业,依据信封类数量价格梯度表执行。其他种类民用信封可比较质量、价格后择优选定;机要专用信封和其他特种信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结束后,由成交供应商录入电子验收单。
(四)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期刊、汇编等分批次执行的印刷项目,以年度总采购金额为准),由采购人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五、验收和结算
各单位应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结算时将承印企业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结算。
六、电子验收单
印刷服务定点采购采用电子验收单是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凭据;单独委托项目以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凭据,无须另附验收单。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承印企业后,国采中心对验收单进行审核生效,承印企业即可下载打印。
各单位对印刷成品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承印企业应在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承印企业留存。
各单位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对本单位电子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左侧的“核查验收单”信息栏中,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或直接扫描验收单上的二维码,即可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各单位执行定点采购时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同一采购人同一财政年度内采用定点方式采购同类货物或服务不得超过200万元,否则相应的电子验收单国采中心将不予审核。
七、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国采中心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合同》的要求对定点企业进行日常考核和抽检。各单位在印刷采购过程中,也应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定点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可填写《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意见反馈单》(附件3),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或直接在定点采购系统内进行反馈。国采中心将对各单位的反馈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因收付款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方承担。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印刷服务的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印刷服务的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印刷服务定点的有关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印刷项目”栏目查询。有关信息的变化也将通过此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国采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10-83086025、63099478、55603585
传真:010-83084973
附件:1.印刷服务定点企业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3.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意见反馈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