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度车辆定点加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度车辆定点加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合同续约方式,确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石油)为2017-2018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公司(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北京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动车辆,均实行定点加油。各单位所属河北及天津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自愿实行定点加油。各单位有内部加油站的,可继续在内部加油站加油,但须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加油管理制度。
二、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加油的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各单位机动车辆须到中石化或中石油所属IC卡加油站(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本通知附件)加油。定点加油站均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加油站”的标识。定点加油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合同》和加油卡章程的规定履行服务。
三、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一)加油卡办理。定点加油统一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专用卡”。各单位首次办卡免费,填写“定点加油业务申请表”(附件3),加盖本单位车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公章后与定点加油公司办卡点(中石化首次办卡在静安里营业部:朝阳区静安里12号楼)直接联系办理。增补办卡、数据处理可到发卡网点(发卡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办理。
(二)加油卡使用。加油卡包括主卡1张及副卡若干张。主卡为管理卡,每单位1张,用于增减副卡数量、资料变更、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也可用于加油。副卡为每车1张,只能用于加油。请各单位查收时注意核对副卡数量是否与车辆数一致。各单位可以选择两家定点加油公司中的一家或两家办卡,并按照定点加油公司加油卡办理办法确定加油卡管理功能。各单位可随时持主卡到指定网点办理充值业务。
(三)信息查询。各单位加油卡主卡及所属副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如下:中石化每月15日前为各单位邮寄上一自然月中石化加油卡加油明细账单,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到期未收到账单可致电中石化客服电话95105888或95105988。各单位可持主卡及主卡持卡人身份证至中石化发卡网点添加电子账单定制业务,中石化每月10日前将上一自然月电子账单传至定制此项业务的单位邮箱,各单位直接打印出来后可作为统计和记账依据。选择电子账单的单位中石化不再寄送纸质账单。中石化、中石油均提供网络查询服务。中石化网络查询平台:http://www.ejoy365.com/;中石油网络查询平台:http://www.card.petrochina.com.cn。
(四)采购人身份信息核实。采购人初次办卡时,定点加油公司对采购人中央单位身份信息的核定以国采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定点加油公司首先在采购人库中查询办卡人信息,如库中有采购人信息,证明该单位是经国采中心审核的中央单位;如库中没有相关信息,采购人应及时到国采中心网站(http://www.zycg.gov.cn)申报入库,由国采中心审核是否符合入库要求(申报流程:网站右上角点击:免费注册—>选择“采购人注册”—>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等待国采中心审核—>取得用户资格—>办理加油卡。国采中心入库审核咨询电话:55604401/02/03,83083594)。
四、优惠比例及方式
(一)北京地区。中石化在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挂牌价格基础上折让3.2%,采用加油卡系统积分奖励的方式返还(包括多用户卡和单用户卡)。具体做法是:各单位持IC卡到中石化所属IC卡加油站加油后,中石化根据各单位当日的加油金额乘以3.2%计算积分(积分为金额形式,即按照当日加油金额计算,每1元钱返还积分3.2分钱),并将各单位所得积分于第二天自动存至主卡积分额度账户。如转卡或清户,卡内积分可按同等金额办理退款。各单位使用积分加油时,应事先对加油站管理员声明使用积分加油,积分加油不再重复计算积分。各单位可持主卡在任意发卡网点查询积分情况并将积分分配到本账户下的所有主副卡上进行加油。为方便积分管理和加油,建议各单位在使用主卡分配积分时,尽量将积分分配在一张副卡内使用。
中石油在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挂牌价格基础上给予3.5 %的优惠率,以储值形式返还。价格折让的方法是:按照实际消费金额的96.5%进行扣款。各单位持卡在北京地区中石油所属加油站消费时,根据消费金额乘以 96.5 %计算实收金额,即加油金额为100元时,实扣金额为100*96.5%=96.5元。
(二)河北及天津地区。中石化在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价格基础上折让3%,采用加油卡系统积分奖励的方式返还。
中石油不再办理河北及天津地区的汽车加油业务。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加油执行过程中,定点加油公司如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优惠和其他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财政部投诉,也可填写“定点加油投诉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投诉。国采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国采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各单位要维护定点加油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加油卡,加油卡内资金不得用于兑换现金,以及在定点加油单位开设的便利店购物或办理其它非加油事项,不得向定点加油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各单位要定期核对加油卡金额,监督定点加油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承诺。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加油的相关情况,国采中心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的“汽车定点加油”栏目中发布与定点加油有关的文件及其他相关内容,各单位可随时上网查询。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4970
传真:010-83084974
附件:1.北京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2.河北、天津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本通知的有关附件)
3.定点加油业务申请表
4.定点加油投诉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3月31日